(记者宋健军 通讯员刘志平 廖思谦)廖某为提高自己所承包水库的发电量,公然违抗当地水利管理人员的警告,肆意对水库设施进行破坏,导致水库在洪水到来时决口,造成水库工程直接经济损失271100元。昨日下午,兴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以过失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兴宁法院首次宣判决水罪。
据了解,廖某于前年7月承包了兴宁市水口镇邹洞水库坝后小水电站。为了提高水电站的发电量,自今年4月26日起,廖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来挖掘机在该水库坝后陂及溢洪道上挖槽、破拆溢洪道侧墙及埋设管道。期间,水口镇水利水电管理所的管理人员对其提出警告,但廖某公然违抗警告继续进行施工。今年5月25日,廖某完成了开挖和埋设水管的作业。6月9日晚,由于兴宁当地连降暴雨,邹洞水库蓄水量猛增,洪水严重冲刷着被廖某开挖过的侧墙,溢洪道侧墙经水流冲击后轰然倒塌,水流随即改变流向沿坝后陂下泄,冲毁了大坝的后一级平台,严重威胁着大坝主坝体及下游数千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邹洞水库险情发生后,兴宁市委、市政府及时组织500多人的抢险队伍,采用多种方法填堵溢洪道,终于避免了大坝崩塌的严重后果。后经梅州市水利局认定,邹洞水库的险情是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洪水只是诱发因素;事故造成水库工程直接经济损失271100元。同时经兴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算认定,邹洞水库溢洪道抢险费用为481969.32元,水库修复工程费用为70233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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