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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的协调发展,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15个市营业税起征点调高,预计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将因此受惠,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共享受税收减免7000多万元。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规定的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制定营业税的起征点是为了保证纳税人中的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能获得最基本的收入水平。
此次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覆盖我省15个地市,即惠州、江门、韶关、汕头、湛江、茂名、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调整内容:一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中:“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即将惠州、江门市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3500元调整为5000元;将韶关、汕头、湛江、茂名、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5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2006年年底的数据测算,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高,使我省15个地市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享受到税收优惠,不需再缴纳营业税,为此广东省地税局合计减免税收7000多万元,此举将对解决我省弱势群众的生活困难,帮助其自主创业产生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扶持我省个体经济发展,广东省地税局经过详细调查测算,考虑到广东城乡人均收入水平,粤北山区、东西两翼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承受能力弱等多方面的因素,已先后两次调整营业税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为:“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其他地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也就是,在前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基础上,我省的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是按地域划分,分别为月营业额2000元、3500元、5000元。
2008年1月1日我省第三次对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改变了我省原营业税起征点分地区适用不同起征点的办法,统一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对在全省范围内公平税负有积极意义。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的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为5000元,此次调整之后,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将和上述四省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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