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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撕毁证据材料,司法拘留! 楼主: 兄弟 注册时间: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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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法院查看案件证据材料时,情绪激动,撕毁案件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近日,王某在查阅其诉请撤销兴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证据材料时,认为被告兴宁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是假证据,便用力把手中的案卷扔到主办法官的桌上,法官对其进行劝阻,并向其解释如果认为对方提供的是虚假证据,可在开庭时提交相关证据质证,法院会依法作出认定。但王某并没有冷静下来,走到办公室门口后又返回,拿起案件证据材料,用力撕扯,法官及时上前制止,事态才得以控制。经查,被王某撕毁的证据材料有3页。

    事件发生后,兴宁法院对王某进行说服教育,王某表示认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案件证据材料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鉴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行政诉讼,兴宁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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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发表于:2008-8-11 19:59:50 [收藏] [回复] [推荐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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